马政纪卷三

2025-05-09 03:48:07

钦定四库全书

马政纪卷三明杨时乔撰

俵马三俵马者,以种马、骒驹表其良者,起解以备用者也。

会典太仆志载:国初种马、骒驹俱搭配补种,余即变价入官,以俟凑补给赏、置廐之用,未有解俵者。正统十四年,以边警取马,一时不至,难应猝变,始于孳牧内岁取备用马二万匹,寄养京辅三府,以备不时调兑,是为起解之始。正德二年,专于买俵,犹系就种马额数出银买者。至隆庆二年半卖,万历九年全卖。之后,则一槩将丁粮均派,征银在官,给马户买俵矣。其俵解,又令各府州县,每岁将应解马匹,随数多寡,分春秋二运。会典载,旧例不蠲免。自成化以来,多所蠲免,或全免,或量免,或缓征,或永改折,或暂改折,定以分数年限,各视其灾之轻重,以为等纪。俵马三

两京太仆寺额派备用俵马,

正统十四年,令岁取备用马二万匹,北直隶、河南、山东取七分,南直隶取三分,俱限八月以里解部,发太仆寺验印给俵。

成化四年,议备用马,太仆寺取七分,南京太仆寺取五分,差官吏管解。

成化二十一年,奏准南京太仆寺所属地方备用马匹,从各府州县径解北京交俵,如有拖欠及补完之数,仍行南京太仆寺照查。

弘治三年,题准暂取备用马一万匹。

弘治五年,题准:备用马每岁止取一万匹,北直隶、河南、山东并南直隶徐州所属俱解本色。内永平府折色本色中半,庐州、凤阳二府,滁、和二州,解本色七分,折色三分;淮阳二府,应天江浦、六合二县,解本色四分、折色六分;应天府上元等县,镇江、太平、宁国所属,俱解折色。

弘治七年,题准:每岁止取备用马一万匹,北直隶各府定限八月以里,南直隶各府定限九月以里解部。

弘治九年,令孳生马齿少力强而不及四尺以上者,亦听印俵。正德二年,奏准:太仆寺岁取备用大马,止照种马定额,每群派取一匹,其种马生驹,起俵变卖,悉听自便。正德二年,奏准:派取各处备用马二万五千匹,太仆寺所属七分,俱本色;南京太仆寺所属取三分,本折色中半,北直隶、山东、河南限六月终,南直隶限七月终,各差管马官解俵。

正德十一年,奏准:今后奏派寄养马,不许更改加添,积有余马,作价收买,不致泛滥多派,难以征解。

正德十二年,奏准:备用马除沛县免派外,徐州止派六十匹,萧县三十匹,砀山县四十匹,丰县二十匹,俱先尽上中户内人丁,每四十五丁岁朋出马一匹,折征银十五两。其宝应、清河县各于原派数内减派二十五匹,兴化县、高邮州各减派二十匹,邳州、江都、宿迁、凤阳、桃源等县各减派一十匹,俱先尽极贫无产下户。

本年题准,每年备用马匹,额派本折色二万五千匹,内取本色马二万匹,折色马五千匹,本折相兼,缓急备用。若各年寄养马匹,除已兑过各边关营之外,积有多余,量再减派。马政条例每年征解备用马匹,立为定例,坐派二万五千匹,上年积有余马,下年量减本色,扣加折色,积有余银,存留用马数多,年分作价收买,不致泛滥。

嘉靖四年,令扣筭寄养备用马匹,岁常有二万之数,不必多派,以累小民。其起俵马驹,酌量地方丰歉,加派折色,送寺收贮,以备临时买马。

嘉靖七年题准:以地方灾伤,山东沂州、鱼台、郯、单、滕、费等六州县备用马俱派折色,其余太仆寺所属地方,量派本色马三千匹,余马一万四千五百匹,亦征折色,每匹征银一十五两,均作二运。南京太仆寺所属,通派折色,每匹征银一十四两,俱作一运。

嘉靖八年题准:见在寄养马数多,将岁派本色折色俱照七年例,原系折色者,每匹征银十八两,本改折者,每匹二十两。

嘉靖三十三年题准:北直隶、山东、河南灾伤,将预征七分马匹改派,灾重者改折色三分,仍征本色四分;次灾者改折色二分,仍征本色五分;每折色一匹,征银二十四两。

嘉靖三十七年题准:「南直隶各府州县备用马匹,以后俱派折色,内原系折色者,征银二十四两,本改折者征银三十两。」

本年又议准,沂、费、郯、滕、峄五州县备用马,以后俱改折色。

嘉靖四十二年题准,各州县起解备用马匹,每匹征银二十七两,内二十二两给马户,买马五两充为路费,务要看验合式。

嘉靖四十五年,议准:寄养马大约总计止用三万,此外不许多派俵。

隆庆元年,题准:各处起解备用马匹,每匹征银三十两,全给马户买解,不许扣留。

隆庆四年,议准:「本年备用马,北直隶、山东、河南一万七千五百匹,内本色八分,折色二分;南直隶七千五百匹,全派折色。其本色马俱要拣选,方许起俵。折色照例不分南北,每匹征银二十四两。」

万历元年,题准:北直隶、山东、河南备用马,本折均配,真定、大名、济南、开封、卫辉、彰德六府为一半,保定、顺德、广平、永平、河间、东昌、兖州、归德八府为一半,年半轮派,一半征解折色,一半征解本色。

万历六年,议准:南京、庐州、滁、和为一年,凤阳为一年,轮派如北方例。

万历七年,题准:「南京、庐、凤、滁、和旧征本色七分者,今减为六分。」

万历九年,种马既革,凤阳等府各属州县尚轮解大马各数不等,

万历十四年,题准北直隶、南直隶各灾伤地方,于折色二十四两,曾减二两,未免者,皆全征。

万历十五年,凤阳、庐、滁、和各属州县轮解大马二百二十三匹,尽行改折银三十两。

各府州县每轮解俵备用马,每岁额数,

正统十四年,于种马内起解备用马数,以春秋二运起解。

直隶大名府二千一百七十六匹

保定府一千五百八十九匹顺德府七百四十三匹,

广平府七百五十四匹,

真定府三千五百二十七匹。

河间府一千七百二匹,

永平府九百三十四匹。

河南开封府,二百五十七匹。彰德府,二百三匹。卫辉府,八十三匹。归德府考成县,六匹。

山东济南府,二千八百一十二匹。

东昌府,六百七十六匹。军卫解俵马数:

在京龙骧等原二十六卫,后将义勇中、左、神武后三卫俱改陵卫,免养不解俵外。共二十三匹。

在外保定等四十六卫,各解俵一匹,共四十六匹。

南太仆寺解俵本折马额数:应天府各县并带征滁州卫,共九百三十一匹,后减七匹,止九百二十四匹。本色四十八匹,折色八百八十四匹。

直隶凤阳府各州县共一千八百八十六匹。内本色马一千五百五十五匹,折色三百三十一匹。

扬州府除海门外,九州县共一千四十五匹。内本色五百四十一匹,折色五百四匹。

淮安府各州县共一千一百九十七匹。内本色六百八匹,折色五百八十九匹。

庐州府除英山县外,七州县共八百六十七匹原内本色七百九十一匹,折色一百五十一匹。

滁州并各县又带征滁州卫共二百一十五匹。内本色一百七十五匹,折色四十匹。

和州并含山县共一百二十八匹内本色一百四匹,折色二十四匹。

徐州并萧、砀山、丰三县共一百五十匹,俱折色共一百五十匹。

广德州建平县一百六十匹,俱折色一百六十匹。宁国府南陵县一百五十匹,俱折色一百五十匹。镇江府各县共四百六十八匹,俱折色四百六十八匹。太平府各县共二百九十匹,俱折色二百九十匹。太仆寺买俵马

自万历九年尽卖种马后,此为专征银买俵之始。以前两太仆寺各俵分数买俵,南京太仆寺以所买者解至太仆寺交验,至万历十四年,尽行改折,惟有北直隶、河南、山东十四府之马解寺,故此纪太仆寺专买本色马,而南京太仆寺专解折色银,分而纪之于下,以便稽考者。

万历九年,始议尽卖种马,征银买俵,起解收发寄养。

万历十八年题准:其起俵马匹不行用心拣选,任其瘸小不堪,听凭积贩包揽俵解者;寄养马匹不行加意查验,以致瘠损倒死数多,或应买补不行追补,或任马户以小马抵换原发大马,或以生作死、私卖重价,希图轻价买补者,通计其马数以为分数,三分以上者罚俸,五分以上者住俸,候下次查验膘壮买补,总计至八分以上,始请开复。本部仍咨吏部,将马政修举者,行取擢用,以示劝;牧事废弛者,附簿劣处,以示惩。若州县佐贰首领有科克马户,事发有实迹者,听该寺提问。至于解户,各衙门需索,务裁损以省繁费。寄户鞍花、镫花,量为宽禁,以塞骗局。相应悉如议行。

万历二十年题准:「预派期俱于本年九月以内,不再得过期,以致民累。」万历二十年题准内称,查得万历二年题准,将保定、顺德、广平、河间、永平、兖州、东昌、归德八府与真定、大名、济南、开封、卫辉、彰德六府,各一年轮派本色。又查得万历六年本色四分,其三年六分五厘,十六年三分,十八年五分二厘,十九年五分九厘,各分数不等,已而又为帮派、带派,科条详而弊愈滋。夫派无定数,则小民以不均而受累;法无画一,则吏书得因缘而为奸。以故州县往往加赋不止,抚按无所核其数,有司不得明其守。方今边境多事之时,正为马政修举之日,合无斟酌节年马数,定为成规,通融于保定等十四府原额内普派本色三分,以后量年分灾伤及两路缺马,随量行增减,自二分至四、五六分以上,并临时裁酌。

万历二十一年题准:「俵马务要足二万之数,于直隶、山东、河南三省,真定等十四府均派本色马匹,其或灾伤年分,待各抚按衙门奏勘明白,兵部覆奉行寺照依减派本色或折色,转行各府属,分派各州县,依旧例头二运俵解,

万历二十二年,题准照万历二十年马以十分为率,普派本色三分、折色七分。定例权于各府本色三分之内,分别灾伤轻重,极重者本色尽改折色,稍轻者少派本色,无灾者多派本色。其河间等各府所属各州县灾重者,本色三分,俱暂改折色。保定等七府所属各州县被灾稍轻者,派本色三分,暂改折色一分。兖州、东昌二府被灾又次者,派本色三分五厘,暂改折色五厘。永平、彰德、卫辉三府,原系无灾,仍量派本色三分。所派原系本色暂改折色者,每匹征银三十两,其余原额七分折色,每匹征银二十四两。

万历二十三年,为寄养缺乏,照额数题准保定等府普派本色四分、折色六分,以后年分普派三分或二分几厘。又本年北直隶山河诸府派数甚多,民力难胜,乃将蓟州折色马余二百八十三匹外,其七百余匹暂派南直应镇宁太庐六府,以示均平。万历二十二年议定九月内本寺派定各府分数呈部,题奉钦依覆行本寺转行各府,照奏内分数分派,各属照旧。如有分数内不足买一匹者,本府径自议支。原征本色在库者,凑足三十两,令买一匹起解,仍预先申明,以便查收。

万历二十四年题议俵马,见行

买俵本折额数

大名府二千一百六十九匹

保定府一千四百六十一匹

顺德府七百三十八匹广平府七百四十九匹,

真定府,三千四百三十六匹,

河间府,一千六十七匹,

永平府,九百二十四匹,

河南开封府,二百五十七匹,

彰德府,二百三匹,

卫辉府,八十三匹,归德府考城。六匹。山东济南府,二千六百六十八匹,

兖州府,二千七十八匹。

东昌府,六百七十六匹,

按考本寺每岁全征折色银仅四十万余,岁派买本色或三分,或四分,万一有事,必五分以外一至三分,则所征银已支去四十万中之半矣。况五分以外,则又支过于一半之外矣。即此仅能岁征一十余万,合南直隶一十八万有零,岁不过三十余万计尔。以此三十余万之入,应补各边近日买马年例尚为匮缺,况如近日本寺及言官所疏,兴师十万,即以骑步中分,则五万骑兵用马五万匹,如遇本寺有寄养马,犹可征调,如一时缺少,则每疋以三十两数计,约费银一百五十万始足应此。今以所入三十余万总计之,当其时将以此补各镇年例乎?抑以之买马以应五万骑之需乎?至是计安所出?窃恐事变忽来,在民间非特无马可卖,在本寺亦无银可买,是两穷矣。至是始责本寺,则本寺前此今此仅为职守库藏,而于廐牧之议一皆系于兵部,并未预闻附议,虽欲于临事责之无及,亦无益也。是以僭有占前虑后之意,谨槩书于此。军卫折俵额数

万历十八年以万历九年裁革种马,惟军卫以种马买俵者,照旧不革。本年题准,今照旧改解折色,不得解马。

在京龙骧等卫,各俵一匹,征银数如宽河等,各征银三十两。

在外保定等四十六卫,各俵一匹,征银如东胜右、忠义中、镇朔、遵化、兴州左,营州右、营州前、兴前、前州,兴州中、涿鹿左、涿鹿中、涿鹿、定边,营州中、营州后、营州左、兴州后、武清,通州右、通州左、神武中,

南京太仆寺折俵马,

南京太仆寺旧解俵,既而买俵起解,俱与太仆寺同。自成化二年始有折银,然特一二县尔。自隆庆二年半卖,万历九年全卖,后尚买解二百数十匹,犹有存羊之意。至万历十五年,则尽去矣。自是后,本寺有银无马,惟岁将部寺移文行于各属,督率征收解销已尔。此在承平可称清署,民亦谓不扰,万一有事需马,其何以应缓急哉?语在南太仆寺志中。

成化二年,兵部奏准南直隶府州县养马地方,递年起解儿马来京,多矮小不堪征操。今后江南该解马匹,其不堪不敷之数,每匹征银十两,类解太仆寺收贮,随时收卖,寄养给操。

成化二十三年,镇江知府熊佑奏革种马,盖为镇江一府而奏。兵部尚书余子俊议:「养马骒驹,祖宗百年之成法,解征价银,官府一时之权宜。今若尽去种马,岁出银二千两以抵马价,然必有种马乃可。骒驹既卖,种马复征马价,是无田而征租也。」遂停止。

弘治十四年,兵部奏:「南直隶各府州县解到备用马,多不堪给军骑操,收之则累顺天府寄养之民,退之则解马人户往来艰苦。请将验中者仍发顺天府寄养,不堪者退回变卖,并各年拖欠未解者,俱每匹征银十五两解部,付太仆寺市马,发府寄养。」

弘治十五年,兵部派取备用马一万五千匹,太仆寺所属七分,南京太仆寺所属三分,于内折色一半,照旧征银十两。其本色马匹果系孳生马驹,齿岁身量相应者,方许起解,不足之数,不必重价买补,每匹征银十五两解部,发寺收贮买马。

弘治十六年,都御史彭礼、礼科右给事中王绩各题称:应天府属及太平、镇江等府,俱在大江以南,风土不产好马,难备军前应用,欲弛旧例,以图实用。每年印烙马驹,务要逐一点闸查审,不必拘于八分,果有孳生好驹,量与印烙,听候补种取用。如遇倒失,追赔本色,不堪之数,不必印烙,每匹令其变卖银三两,倒死征银亦如其数,亏欠者征银六两。敢有迁延过年不纳,或亏欠捏作倒死,事发,各追银十两,备开数目,解部发寺买马支用。弘治十七年,兵部据直隶徐州丰县知县田良等奏:本县拖欠各年马匹数多,所产瘦小,不堪解俵,乞照例折收价银。题准通将江北府州县,自成化十二年起至十五年终止,拖欠备用马匹,俱折价收纳。弘治二十二年,都御史刘璋奏称:淮、扬二府,滁、和二州,虽在江北,实与江南地方相去不远,所产马匹矮小不堪骑操。本年分暂照江南事例,每匹折收价银十两,解部秤收买马。

本年太仆寺寺丞刘镛题准,南北直隶府州县拖欠备用马匹,自十六年至二十年止,各以十分为率,一半照依江南事例,每马一匹折银十两,解部发寺,听给边方买马支用;一半照旧起解本等马匹。其二十一年以后拖欠者,仍令买俵。

弘治二十三年,都御史周鼐、王克复各奏称,庐、凤二府所属并应天府江浦、六合二县,所产马匹矮小,准照灾伤每匹收银十二两,以后照旧。

正德八年,奏准,每折色一匹征银一十五两,原系本色,改征折色,每匹征银一十八两。

正德十四年,应天府通判张海奏准,江浦、六合二县原派本色马四十八匹,暂改折色,每匹折银一十八两,解太仆寺买马支用。

正德十六年,南京工科给事中王纪等奏,南方水乡所产马匹,不堪边用,要免其牧养种马,定立岁办额数,量征价值,解寺收贮,从便买用。该兵部议,宁国、太平、镇江三府,广德并徐州俱免。

十六年,南京兵部议:「应天、淮、扬、庐、凤五府,滁、和二州,虽有本色之数,亦有折色中半,必欲通将南直隶备用马匹,俱派折色征解,诚恐边方卒有警报,骑征官军奏兑不给,纵使发银收买,一时岂能济事?」仍照先年例,本折中半。

嘉靖元年,兵部题准,地方灾伤,行南直隶挂欠马匹州县,自正德十六年以前,曾经起解到部,送寺俵验,不堪退回马匹,听从变卖,每匹照依南京太仆寺卿潘希曾所拟,征银一十八两,解部发寺收贮,买马支用。

嘉靖六、七等年,兵部题:「南直隶凤阳等府地方解到马匹,俱各身量矮小,不堪俵兑,暂准嘉靖元年分备用马匹,南京太仆寺所属取三分,俱折色。原系折色者,每匹照旧征银一十八两,原系本色者,每匹加银二两,共征银二十两,起解收贮。」

嘉靖十五年,都御史周金题准:抚属地方连年灾伤,民困至极,将淮、扬、庐、凤四府,滁、和二州,嘉靖十六、十七年分该备用本色马匹,暂准照例折价,以后年丰,照旧额本折中半。

嘉靖十七年,兵部题,本年分备用马匹,照常年该派二万五千匹,但各处有水灾,起解与𫗪养不前,若派不足,又恐调用不敷,准量派备用马、挤乳马共七千匹,其余照先年题例,原系折色者每匹仍征银一十八两,原系本色今该折色者每匹仍征银二十两。

嘉靖三十年,兵部题准:边陲多警,北方乏马收买。今后南直隶起解折色,不分永改及暂改,俱征银二十四两,解部发寺收贮买马。

隆庆四年,奏准,要将庐、凤二府本色马匹一体改征折价,姑候五六年后再行议派。

万历十年以后,各州县悉照买俵旧额,一切征银照依九年所定例,轮年买马。

万历十五年,本寺以庐、凤、滁和等处所解大马矮小不堪,又题覆免解,止折银三十两。兵部议将此二百七十二匹折征价银三十两,类解本寺贮库候买马。自后南太仆寺各府祗有银无马解寺。

万历二十二年,题准泗州水灾,将马价自二十一年起至二十三年止,暂免三年,少苏民困。」万历二十二年,因北方灾伤,寄养马缺乏,将直隶山河各府多派本色发养,将给发蓟镇折色马价一千匹,俱令凤、庐、扬、应、镇、宁、太七府派征,折俵本折额数。

应天府本折马八百三十四匹,

凤阳府本折马一千八百八十七匹,

扬州府本折马一千四十四匹,

淮安府本折马一千一百九十七匹,庐州府本折马八百七十六匹,

滁州本折马二百一十五匹,

和州本折马一百二十七匹,

徐州折色马一百五十匹,

广德州折色马一百四十二匹,

宁国府折色马一百三十四匹,

镇江府折色马四百一十六匹,

太平府折色马二百六十一匹,

按:考南京太仆寺志曰:国之大事在戎,而戎之所重在马。周制,六军车乘悉出于民,而校人所掌者,特给公家之用而已。当时不闻其乏马,而马之在民者,亦未闻其为害。自秦人首开阡陌,历汉唐以下,兵车不取之田赋,戎马各从官给。及宋罢监牧,改保甲,出马遂为民病,岂古今土地生牧相辽绝哉?李觉云:「养马之卒,有罪无利,是以驹子生,乃驱令嗅灰而死。」盖𫗪养多而草料不赀,其害必至于破产。彼亏欠倒失,赔罚不过数缗,孰肯肥公家以剥己膏耶?且户配一马,分日而饲,絷之维之,其可以蕃息乎?此文潞公所以痛言于宋也。我朝赋牧于民,蠲其科徭,即复卒之遗意。初行江淮数郡,至永乐十九年都北京,则又行于山东、河南并北直隶七府。圣谟神筭,榜示利病,岂无惩于宋事耶?第承平日久,玩愒乘之,加以官吏点视刑责,科罚百端,害之所在,人所必避。故百姓惟恐息驹贻害,不谋为之隐讳,则谋为之冲落,所以生息日微,纵有所产,卒多矮小,卒不免宋人之弊者,势则然也。而因噎止餐者,遂谓江淮不宜产,欲革去种马,科户出钱应买,是无田而责其租,为无名之征矣。岂知圣祖藏赋于民之深意耶?况江淮自春秋以前,列国不相通,所用之马,皆取于本国而已。观申公巫臣使吴,教吴乘车蹙楚,是吴亦自有马也。又宋南渡以后,凡中国宜马之地,悉为金有,惟市于淮郡,而张、韩、刘、岳之出战,亦未闻其乏马。则知牧马之政,修之由人,不在于地,余靖已言之于宋矣。使必拘之地产,则钱氏置监于婺女,昔何号为马海?彼卫「騋牝三千」,鲁「𬳶𬳶牡马」,至今又何寥如也?且起俵马匹,类买于贩徒,凡以得之民,民一也,甘于售马贩而不乐于为官养,是可不深求其故耶?虽前后建白,如通折价,便寄养,要亦因时灾伤,暂通其变,以宜民而已,于定制不敢改也。使孳牧有道,则田野尽精骑,朝发而夕可至矣,又何必市之马贩,徒以罔民已哉?是在典牧者加之意而已。

南京太仆志。又曰:愚尝读书至武成王来自商,至于丰,乃归马于华山之阳,放牛于桃林之野,示天下弗服。然犹修周官牧圉之政,于岐、丰、镐京等处,以及井甸所至,莫不有马。其所以制治于未乱者,何其深且远也!我圣祖龙飞淮甸,驻跸滁阳,及天戈所向,殪汉踣吴,遂乘胜长驱,刬削群雄,奄有四海,于是归马于滁阳,视归马华阳与王至自丰者,益焯有光矣。又括江淮为京辇神皋,修马复令,岂不为万年丰镐图耶?然谛观形胜,北控鲁、魏,南尽吴、越,东届海𤲬,西联汝、汴,自春秋以来,世为争战之地。如鲁以车徒克淮夷,吴以偏乘灭钟离,灌婴以骁卒蹙项羽于东城,谢玄以步骑败苻坚于淝水。是江淮之地,未始不以马取胜。而或者谓非骑所能展奋。然则圣谟睿筭,其所以亲定于滁,至再至三者,果无见于此耶?且设立本寺,专司江淮牧政,实强干弱枝之道。当时北直隶一带,不过以行太仆寺寄之,与今之辽东、山、陜寺卿一也。及定鼎北京,守土者遂欲弛南牧以要市于民,甚或管马官员巧避本职,希营别差,于牧政漫不讲求,则此法可终罢哉?昔王禹称云:「宋自太宗继业,天下一家。议者乃合江淮诸郡,撤武备三十余年,万一窃发,何以枝梧?」呜呼!今岂无禹称之虑乎?马政纪卷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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